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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結果“打架”,修復責任扯皮 一塊閑置3年的“毒地”

發表于2018年07月16日 發布在:環境新聞 查看:

這是一起典型的疑似污染地塊流轉引發的糾紛。

2015年7月,內蒙古赫邦公司商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赫邦公司”)花費1430萬元從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法院拍下工藝品廠巷1號地塊,但在2016年7月移交時,卻意外發現地塊上有氰化物。隨后,法院協調環保、安監等部門將氰化物拉走處理,但疑似污染的地塊尚未修復,故赫邦公司拒絕接收。接下來,關于該地塊是否污染一直沒有定論,4份環境檢測報告的結果也是相互“打架”。至今,拍賣結束已有3年,該地塊仍未能開發利用,給赫邦公司帶來上千萬元的經濟損失。

2018年5月31日至6月3日,玉泉區政府又先后召開了4次協調會,希望對該地塊共同委托檢測公司再次檢測。但赫邦公司明確表示,不參與玉泉區政府委托的再次檢測。

“希望玉泉區政府委托國家頂級權威監測評價機構,確定環境污染狀況,盡快進行治理修復,出具合格達標的檢測評價報告,并經政府行政確認無害后,將拍得物整體移交給我公司。”赫邦公司副總經理韋世德說。

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臺,因此在土壤污染修復責任的界定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但大多數土地流轉都是各地的城投公司通過土地儲備流程進行的,城投公司在土地招拍掛之前已將土壤進行了修復,保證凈地出讓。本案中通過法院拍賣進行土地流轉的屬于個例,所以出現了土壤修復責任扯皮的現象。

而根據國務院2016年5月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業內稱“土十條”),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發現氰化物

一切開始于2015年7月。

這一年的7月1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位于呼市玉泉區工藝品廠巷1號的內蒙古長弘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弘工藝品廠”)的房地產,土地面積7249.96平方米,地上物建筑面積5294.18平方米,性質為工業出讓用地,起拍價1213.15萬元。赫邦公司以1430萬元競得該標的,比起拍價高出217萬元。

拍得該地塊后,赫邦公司繳納了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隨后開始辦理移交手續。但由于長弘工藝品廠欠繳稅費673萬元,導致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直辦不下來,直到2016年1月21日,赫邦公司才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書,2016年11月30日辦理完土地使用證。

但是,這塊地此前被長弘工藝品廠出租給了內蒙古郵政速度物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2016年3月31日到期。直到2016年7月2日,長弘工藝品廠才正式搬離,并通知赫邦公司來人接洽移交事宜。

移交時,原所有者代表賀喜告訴韋世德,該地塊2號樓地下室和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不能用”,這引起了韋世德的好奇。再三追問之下,對方才告訴他,這兩個地方存有氰化物成品和氰化物廢液。

原來,長弘工藝品廠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外貿工藝品廠,該廠成立于1972年,生產過程中有一個電鍍環節,需要使用氰化物作為絡合劑。2號樓地下室就是儲存氰化物成品的倉庫,而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則有兩個池子,用來儲存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氰化物廢液。

原呼市外貿工藝品廠1973年-1988年間(缺1979年、1986年、1987年)的材料賬本顯示,13年中,該廠共使用了400公斤氰化物成品,其中氰化鉀255公斤、氰化鈉140公斤。公開資料顯示,氰化鉀和氰化鈉均系劇毒,易溶于水,在濕空氣中會潮解并放出微量氰化氫氣體,接觸皮膚的傷口或吸入微量粉末可以致人中毒死亡。

意識到事態嚴重后,韋世德立即將發現氰化物一事告知玉泉區法院,請他們協助處理。

各部門聯合處理

一份呼市環保局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的“關于內蒙古長弘工藝品廠危險化學品問題的答復意見”(舉報編號:161121150104030336)顯示,玉泉區法院接到赫邦公司通知后,于2016年7月6日告知了玉泉區環保局,要求該局協助處理。

當日,玉泉區環保局會同區安監局、區公安局和區法院前去現場進行檢查,發現2號樓地下室是存放危化品的庫房,內有氰化鉀容器、其他不明物品及容器。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的兩個池子內有不明化學液體,在里間房間還存有化學試劑及酸、堿液體等,由于年久,好多標簽字跡不清,無法辨認,沒有賬本及臺賬,數量不清。

區環保局在請示呼市環保局輻射科之后,決定由呼市聯合鼎盛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下稱“聯合鼎盛”)派專人進行甄別確認和轉移處理,2016年7月25日,玉泉區法院與聯合鼎盛簽訂了危險廢物轉移服務合同。

聯合鼎盛派出專業人員對現場物品進行確認,初步斷定2號樓地下室物品為劇毒危化品,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存有的化學試劑及酸、堿液體等為危化品。而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兩個池子中的液體經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第九站取樣化驗后,監測結果表明其含有氰化物成分,后由聯合鼎盛專業人員對其進行了處理。

不過,氰化物雖然拉走了,但該地塊的土壤是否已被污染?還能不能安全使用?赫邦公司對此并不放心。他們提出要求,相關主管部門應對兩處房屋進行檢測,并出具無害化能正常使用的環保檢測報告。在此之前,赫邦公司拒絕接收該地塊。

學校意外介入

赫邦公司拒絕接收,長弘工藝品廠又搬走了,工藝品廠巷1號的房產暫時處于閑置狀態。不過,它很快迎來了一個新“主人”——呼和浩特市悅鑫電子工程職業技術學校(下稱“悅鑫學校”)。

一份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2016年9月1日出具的公證書顯示,2016年8月26日,工藝品廠巷1號地塊的大門東側已經掛著“呼和浩特市悅鑫電子工程職業技術學校”的牌子,院中央的空地上有學生正在軍訓。

悅鑫學校為什么會出現在這里?按照悅鑫學校校長黃麗珍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說法,這是經過赫邦公司同意的。2016年7月前,她與赫邦公司進行過溝通,赫邦公司口頭答應可以將該地塊租給學校使用,甚至學校裝修時的工程隊也是赫邦公司介紹的。

韋世德則表示,2015年拍賣剛結束時,黃麗珍就通過玉泉區法院副院長蘇和找過赫邦公司,表示希望租用工藝品廠巷1號的房產,被他們拒絕。2016年6月,黃麗珍與蘇和再次提及此事,考慮到該地塊遲遲無法移交,公司口頭答應了這一要求,但表示要等拍得物整體移交及產權過戶完畢后再談。2016年8月18日,玉泉區法院召集赫邦公司和黃麗珍開會,要求赫邦公司接收拍賣物,但赫邦公司表示由于發現氰化物,不能接收該地塊。隨后,因為悅鑫學校著急開學,玉泉區法院就將工藝品廠巷1號房產的鑰匙擅自交給了黃麗珍。

據此前報道,針對玉泉區法院將該地塊交給黃麗珍辦學一事,呼市中院曾介入調查,未發現違規違紀行為,但還是給相關人員做出了檢討、記過等處罰,因為他們“在管理上有疏漏”。

針對這一說法,本報記者試圖打電話、發短信聯系黃麗珍、案件主辦法官馮政、玉泉區法院辦公室以及區委宣傳部副部長田金有,對方或以不方便為由拒絕回答問題,或直接不予回復。

事實上,針對悅鑫學校的問題,赫邦公司曾多次向主管部門舉報。2017年4月,媒體報道了悅鑫學校“毒地辦學”的事件,引起了呼市有關部門的重視。市委、市政府責成玉泉區委、區政府第一時間成立調查組,召集環保、安監、教育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同時要求悅鑫學校提前放假,以便于權威檢測機構進駐采樣檢測。隨后,悅鑫學校搬離了工藝品廠巷1號。

檢測結果“打架”

悅鑫學校雖然搬走了,但它的介入,使得本就復雜的事件更加撲朔迷離。被拍賣地塊到底是否屬于被污染地塊?

自從2016年8月氰化物被轉移處理后,赫邦公司就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對兩處房屋進行檢測。2016年10月24日,經內蒙古環保廳推薦,玉泉區法院與內蒙古新康達環境保護檢測有限公司簽訂了環境檢測合同。當年11月14日,檢測報告完成,內容顯示,檢測結果“符合國家標準”。

不過,赫邦公司認為,這次檢測過程沒有遵循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如對空氣采樣前未封閉門窗,對土壤采樣時重點污染土壤點未采樣等。因此,赫邦公司對該檢測報告提出異議,并不予認可。

由于悅鑫學校的介入,加之赫邦公司的舉報,“毒地辦學”一事引起了玉泉區政府的重視。玉泉區政府又委托內蒙古億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地塊進行環境現狀預評估報告,預評估報告中的環境檢測部分則委托給北京華測北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測。2017年3月,預評估報告內容顯示,大氣方面,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8號樓3樓310室、2號樓地下室均存在砷超標,分別超標0.1倍、1.75倍、3.67倍;土壤方面,8號樓一層東側車間存在鉛、銅超標,2號樓地下室則存在砷超標。

2017年4月,媒體在報道中引用了這份檢測報告的數據,引發廣泛關注。隨后,玉泉區委、區政府成立調查組,并由玉泉區環保局委托內蒙古富源新紀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富源新紀”)進行了第三次檢測。2017年7月18日,檢測報告公布,內容顯示,無組織廢氣、室內空氣、土壤的各項檢測結果全部低于相關濃度限值,也就是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與此同時,赫邦公司也委托了一家公司對該地塊進行檢測。為避免本地公司可能受到的干擾,他們特意選擇了*AAA*資信等級的深圳市宇馳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9月15日,該公司在工藝品廠巷1號地塊先后進行了兩次采樣,其中土壤抽檢點位36個,檢測分析項目16個;環境空氣抽檢點位44個,抽檢分析項目14個,抽檢點位和抽檢分析項目均比前三次有所增加。

此次檢測報告顯示,土壤方面,總超標率達到50%,銅最大濃度值超出標準限制達37.4倍,鋅最大濃度超標12.9倍,鎳最大濃度超標216.6倍,總氰化物最大濃度超標19.6倍;空氣方面,砷及其化合物最大濃度超標15.7倍,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濃度超標12.17倍,砷化氫最大濃度超標13.3倍,氨氣最大濃度超標226倍。

至此,玉泉區法院、玉泉區政府、玉泉區環保局、赫邦公司分別委托做了4份檢測報告,其中2份結果顯示符合國家標準,2份結果則顯示超標,部分數值甚至超標很嚴重,結果相互“打架”。

2017年11月24日,赫邦公司向玉泉區環保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幾份檢測報告予以認定,究竟以哪一份為準?當年12月28日,玉泉區環保局答復稱,4份報告中引用的部分空氣評判標準和土壤評判標準是錯誤的。同時,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藝品廠巷1號地塊屬于疑似污染地塊,應盡快對該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并編制調查報告,在未作出是否污染結論前不得進行開發利用。

3年未開發損失上千萬

土地不能開發利用,給赫邦公司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如人工費、辦公費、律師費、檢測評估費、資金利息成本等,截至2017年9月30日已高達1150萬元。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赫邦公司還需繳納近3年的房產稅和土地稅合計約70萬-80萬元。

韋世德曾經向環境檢測公司打聽過該地塊的土壤修復費用,對方表示,土壤污染修復必須找專業的修復公司處置,按照嚴格的固廢危廢處理規定操作,因此處置費用較高,可能比競拍費1430萬元還要高出很多倍,甚至是“天價”。至于為何不找長弘工藝品廠來處理,韋世德表示,他們的競拍合同是與拍賣公司簽訂的,拍賣又是法院委托的,所以他們的法律關系只能對應法院。

第三份富源新紀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出來以后,玉泉區法院曾經試圖將該地塊移交給赫邦公司。2017年8月,玉泉區法院主持召開由玉泉區檢察院、玉泉區政法委、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參加的會議,在公證處的見證下,試圖將該地塊移交給赫邦公司,但赫邦公司拒絕接收。直至現在,該地塊仍由呼市石東路街道辦事處暫時看管。

雙方的爭議點除了地塊是否被污染外,還有法律責任的界定。玉泉區法院認為,根據競拍合同書,乙方(赫邦公司)已經對拍賣標的的現狀及相關手續進行了必要的了解查看,一經報價,就視為認可拍賣標的的現狀及相關手續。乙方未了解拍賣標的的情況而盲目競買的,責任自負。

不過,赫邦公司則認為,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物的瑕疵,而玉泉區法院則沒有做到這一點。此外,根據《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對于擬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企業場地,未按有關規定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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